當前農村基層職務犯罪的成案特點
添加時間:2013-03-26 點擊量:3614
高發成因及打防對策
從我市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調研的情況分析,當前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案發主體包括以下幾種:一是基層干部,包括村民小組長以上的村干部職務犯罪;二是各類鄉村企業的從業人員;三是農村信用社內部發生的職務犯罪。從發案率來看基層干部職務犯罪居多。占整個經濟犯罪案件發案率的 50% 以上,占職務犯罪的 70% 以上,占農村經濟犯罪比例的 95% 以上,其次,依次為各類鄉村企業的從業人員,本文僅就農村基層干部的職務犯罪成案高發的原因及懲防對策,做一粗淺探析。相比之下,發案率較高的農村基層職務犯罪,偵破率極低,分析原因如下:
原因一是群眾舉報的成案率低下?,F實中,農村基層干部涉嫌職務犯罪確實很普遍。也引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怨恨和不滿,但是群眾舉報的內容卻很少能幫助公安經偵部門提供有價值,有意義的線索和幫助,有的農村干部在當地顯露暴富,生活奢侈,加之作風霸道,民主威信低,個別群眾對之嫉妒和不公。有的無端猜疑,捕風捉影,甚至有的無中生有,沒有什么參考作用;還有一部分群眾因為自身利益受損,權益受到侵害,于是試圖想通過舉報途徑維護自身的利益。但是舉報內容只是圍繞自身利益這一基點,所以對整個職務犯罪的查證并沒有什么參考價值。還有的群眾出于正義感,或聯名,或實名,或組織一些黨員群眾,進行舉報,舉報信中洋洋灑灑列舉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事實幾十項,密密麻麻的字跡布滿著訴狀紙,可查證起來卻相差甚遠;主要是缺乏確實和充分的證據,還有的舉報者動機不良,純屬出于對工作的不滿,引發矛盾糾紛,利用舉報尋機報復,以泄私憤。內容龐雜,讀起來大有罪行累累之感。涉案數額無端升級,可初查大多是憑空杜撰的一些事實和情節,查來查去都是子虛烏有。如某公安機關受理某鄉蓋某反映其村長侵占的事實,翻來覆去的查,反反復復的核實舉報內容無一屬實。無端耗費警力、財力和精力。
原因二是村級財務的確比較繁雜,涉及千家萬戶,涉及事物千頭萬緒,涉及款項千絲萬縷。查帳不可避免地陷入重重困境。加上村級財務有的不夠規范。查處起來不能夠得心應手。
原因三是村干部作案時面對著家家戶戶,不敢明目張膽,相對比較隱蔽,即使不隱蔽,也是查無對證。如,某市 98 年開展了聲勢浩大的招商引資活動,包括村委會一級的組織紛紛投身到這場事關全市政治經濟中大事的活動,走南闖北,外出招商,期間耗資巨大,項目包括旅費、招待費、這個、住宿費、租車費等,名目繁多,涉及全國各地,資金來源有的自身資金,大多是借款,或是變賣資產收款等,一直到現在打開村級財務,最大的費用既是招商引資類,所以村級干部所侵占的公款大都從此入手,但查證起來一無頭緒,二無出路,三無途徑,難怪當地流行一句“招商引資是個筐,啥都可以往里裝?!?nbsp;
原因四是群眾法制意識不強,加之只能部門不夠盡職盡責,無形中放縱了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本來群眾對農村基層干部涉嫌違法犯罪事實究竟該誰來管,不是很有數,現在管轄村級干部的機構除了由公安經偵部門外,還有市紀檢委、監察局、審計局、集體資產管理局、檢察院等,所以造成了眾多部門管不了一件事、眾多人管不了一個人的消極現象。有的部門將群眾舉報的問題來回推委,有時竟相成了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卻指令讓管。有的執法部門查處一陣子,收了一部分款項后,便不了了之了。至于該由誰來管便不再過問了。如,某公安機關受理某村一村民小組長屈某涉嫌職務侵占案件,先是鎮政府紀檢部門查完后,移交市紀檢委,市紀檢委審查后又移交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又移交該公安機關。這樣幾個部門查證時間就耽擱了近一年,后公安機關查實后,將其刑拘,報捕時人民檢察院批捕部門認為主體暫無法律規定,此時正逢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村小組長利用職務侵占公共財務如何定性的司法解釋,這才以職務侵占對其批準逮捕。最終,群眾上訪近一年來的案件才畫上句號。 致使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居高不下的成因還包括:
一、由于近年來大規模的招商引資,企業選址落戶征用農村集體用地增多,土地補償款成為農村基層組織一筆重要收入,由于補償款必經村民委員會之手,于是大筆資金成為一些基層干部職務犯罪的獵取對象。
二、財務管理混亂,執行無度。目前,農村基層組織普遍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財務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等問題。具體表現為賬目混亂,絕大多數發案單位賬目不清、單據、憑證不全,不記賬或用白條沖賬: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一切開支均由主要負責人掌握,收入、支出、報銷等全憑“一支筆”,群眾無權干預,給支吾犯罪提供了條件和機會,一些村委會成員身兼數職,缺乏合格的財務人員。有的村長兼會計,有的負責人還兼出納,缺乏財務應有的制約。加之,村級負責人任用親信,出現了“干的好卻用不上,用上了卻干不好?!贝寮壺攧杖藛T素質相對低下依然不失為職務犯罪發案原因之一。
三、管理措施不落實,監督不到位。上級部門及鄉(鎮)政府對村民自制組織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經常性的管理,致使對村級組織人員的監督往往流于形式,特別是財務監督脫節,缺乏檢查審計,一些明顯不符合財務制度的行為得不到制止,大量的白條和虛假發票得以報銷,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肆無忌憚,恣意妄為。特別是針對土地征用補償、扶貧、救災等款項的使用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個別人借機渾水摸魚,從中侵吞、挪用公共財務或集體財產。
四、農村基層組織人員的法制觀念淡薄,大權獨攬,決策一言堂。隨意性大,缺乏應用的透明度,雖然一些地方指定了財務公開,民主監督,財務管理,民主理財小組等制度,但都為擺設,真正公開并發揮作用的太少。
五、偵辦農村經濟犯罪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些對司法解釋尚屬真空,實際操作不便,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 93 條第 2 款規定解釋中,“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的條款之中的“其它”二字容易讓人產生非議,再如,村級干部實際工作中利用企業發包、轉包、場地廠房租賃、機動地發包、土地征用等熱點環節都是受賄犯罪高發區,但是查處起來,除了查證客觀上的困難外,在定性上也帶有一定的爭議,是適用刑法 163 條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還是適用刑法 385 條的受賄罪?兩個罪名管轄其一是公安經偵,其一是人民檢察院,令人難以適從!
從當前辦案實踐中,分析出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的特點是:一是作案手段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主要有收入不入賬,以少報多;二是侵吞、挪用專用款項現象時有發生。從查處情況看,個別地方的村委會因債務過多,竟將救濟、扶貧等專用款項挪為他用,用來“拆東墻補西墻”,然而還堂而皇之的稱都是為了公家;三是相互勾結,呈裙帶關系,利用職務和非法利益的聯結,村支書、村委會、會計、出納、小組長等成員相互勾結, 沆瀣一氣。自恃形成堡壘,利用各自職權互為利用,此類犯罪往往是查處一個帶出一窩;四是犯罪時間長,作案次數多,所貪占和挪用都不是一筆的問題,而是在長時間內多次作案,雖然每次作案數額不大,但是日積月累,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卻不小。從上述特點我們不難看到這同時也成為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有恃無恐的原因所在。
從案發所觸犯的罪名無外乎刑法 271 條支吾侵占罪、刑法款 272 條挪用資金罪、刑法 273 條挪用特定款項罪、刑法 382 條貪污罪及刑法 384 條挪用公款幾大類。
以上是對農村基層組織成員職務犯罪涉案特點和成因的粗淺揭示,我們認為應該不妨從以下諸方面加以研究打防對策:一是從預防入手,從前述幾類職務經濟犯罪,無論是為何主觀動機和目的,都是離不開一個貪字,而貪欲的起源還是村級特有的自身素質不高,受教育程度有限,文化層次低,法制觀念淡薄,防御違法犯罪的底線不堅固,為此有必要強化對這些人員的法制教育。通過教育,讓健康向上的先進理念占領其思想陣地。
二是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就應該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則。各類村級財務經濟活動都應該制定嚴格有序的規章制度,同時啟動嚴密有效的辦法使其制度落實。職務犯罪離不開利用職務便利的前提,對癥下藥,應想盡辦法遏止其職務便利的條件被非法利用?!皼]有制約的權利必然產生腐敗?!币咽抢仙U?,預防經濟犯罪,應著眼于制度建設。
三是切實加大打擊力度,從以上農村職務犯罪剖析來看,除村干部職務犯罪較難查證的因素外,相關職能機構的業務素質及查辦力度 待提高和加大。司法機關應依法適用法律賦予的各種偵察手段和措施,提高偵察突破案件的主觀能動性,不斷適應新形式下打擊農村經濟犯罪的要求,同時與各級紀檢、監察、審計、當地黨委政府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形成合力,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嚴管重罰,多管齊下,切實加大打擊經濟違犯犯罪的震懾力度。
四是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家庭中的一員,社會中的一員,應該從源頭上遏止經濟犯罪的苗頭發生,加強和家屬的溝通聯絡,加強對周圍環境的掌握和了解,加強案例的剖析、暴光、警戒,加強正反兩方面典型的現身說法教育,一個人觸犯了法律,受損失的不只是村級組織自身,還有自己的家人,還有整個社會。從這個意義出發,全社會以及每個家庭的法制教育都應該到位,共同肩負起預防其經濟犯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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