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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領域

          馬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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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檢察官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

          添加時間:2016-07-29 點擊量:3306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黨委,各人民團體: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已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7月21日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有關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

          第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

          第四條   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

          第五條   只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將法官、檢察官調離:
          (一)按規定需要任職回避的;
          (二)因干部培養需要,按規定實行干部交流的;
          (三)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四)受到免職、降級等處分,不適合在司法辦案崗位工作的;
          (五)違反法律、黨紀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不適合在司法辦案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只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將法官、檢察官免職: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本法院、檢察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因健康原因超過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
          (六)按規定應當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被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九)違反法律、黨紀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不適合繼續擔任法官、檢察官職務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只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將法官、檢察官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員額編制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檢察官法定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違反法律、黨紀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不適合繼續擔任公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只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對法官、檢察官作出降級、撤職處分:
          (一)違犯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的;
          (二)違反審判、檢察紀律,情節較重的;
          (三)存在失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法律、黨紀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應當予以降級、撤職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官、檢察官,并列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法官、檢察官不服調離、免職、辭退或者降職、撤職等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復核,提出申訴、再申訴。法官、檢察官不因申請復議、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而被加重處罰。

          第十條   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工作業績,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司法規律。對法官、檢察官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職責與職業倫理的要求??己说霓k法和標準由中央政法單位統一制定,地方可以結合實際進行適當調整。不得以辦案數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訪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調整法官、檢察官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法官、檢察官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

          第十二條   案件辦理及相關審批、管理、指導、監督工作實行全程留痕。法官、檢察官依照司法責任制,對履行審判、檢察職責中認定的事實證據、發表的意見、作出的決定負責。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或者檢察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檢察官決定的,法官、檢察官對后果不承擔責任,但法官、檢察官故意隱瞞或者因有重大過失而致遺漏重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其他虛假情況導致該決定錯誤的除外。

          第十三條   調查核實對法官、檢察官履職的舉報、控告和申訴過程中,當事法官、檢察官享有知情、申辯和舉證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將當事法官、檢察官的陳述、申辯和舉證如實記錄,并對是否采納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法官、檢察官因違反黨紀,審判、檢察紀律,治安及刑事法律,應當追究錯案責任之外的其他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法官、檢察官錯案責任案件,應當進行聽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機構應當派員向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通報當事法官、檢察官違紀違法事實以及擬處理意見、依據。當事法官、檢察官有權陳述、申辯。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無責、免責或者給予懲戒處分的建議。

          第十五條  法官、檢察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利用信息網絡等方式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檢察官良好聲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有關機關對法官、檢察官作出錯誤處理的,應當恢復被處理人的職務和名譽、消除不良影響,對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并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的責任。法官、檢察官因接受調查暫緩晉級,經有關部門認定不應追究法律或者紀律責任的,晉級時間從暫緩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對以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攻擊辱罵、損毀財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接警后應當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果斷處置、從嚴懲處。行為人是精神病人的,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之前,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必要時可以將其送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危險性高的案件,應當對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采取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對法官、檢察官近親屬還可以采取隱匿身份的保護措施。

          辦理危險性較高的其他案件,經司法人員本人申請,可以對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采取上述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司法人員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侵犯司法人員人格尊嚴,泄露依法不應公開的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信息的,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依法保障法官、檢察官的休息權和休假權。法官、檢察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在績效考核獎金分配時予以平衡。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和撫恤優待辦法,為法官、檢察官的人身、財產、醫療等權益提供與其職業風險相匹配的保障。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領導干部或者直接責任者因玩忽職守、敷衍推諉、故意拖延或者濫用職權,導致依法履職的司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重大損害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司法人員有權提出控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
          (二)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
          (三)違反本規定,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
          (四)對司法人員的依法履職保障訴求不作為的;
          (五)侵犯司法人員控告或者申訴權利的;
          (六)其他嚴重侵犯法官、檢察官法定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承擔辦案職責的法官、檢察官和司法輔助人員。

          第二十五條   軍事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軍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政法委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 7月21日起施行。


          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文件的四大亮點

          作 者 | 何 帆(最高法院司改辦規劃處處長)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肥秦瀼芈鋵崱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重要舉措,體現了黨中央對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員職業保障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對于全面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規定》體現了對司法工作者的關心愛護

          在辦案質量、工作業績的考核上,《規定》要求對法官德、能、勤、績、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職責與職業倫理的要求,不得以辦案數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訪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調整法官工作崗位。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為裁判者的職業特點,有利于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牽著走”,又被考核“壓著走”。

          與此同時,對于現實中可能存在的某些地方或部門出于一時工作需要,要求法官參與招商引資、環境整治等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的情況?!兑幎ā芬笕魏螁挝换蛘邆€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強調人民法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有利于進一步落實法官員額制,推動法官專注于執法辦案第一要務。

          二、《規定》夯實了司法責任制運行的制度基礎

          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法官擔心責任制只是強調問責追責,擔心只要工作發生差錯,或者不服從領導指令,就可能被追責或調離?!兑幎ā窂乃膫€方面打消了這類疑慮:一是強調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并明確了將法官調離、免職、辭退、降級、撤職的事由。二是對于法官不服處理、處分決定的,明確了其依法提出復議、復核、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權利。三是落實“誰審判,誰負責”的改革要求,明確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決定的,法官對后果不承擔責任。四是健全追責機制,明確法官非經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懲戒委員會審議錯案責任必須進行聽證,并保障法官陳述、申辯的權利。上述配套機制,實現了依法問責和科學免責的有機結合,有利于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到位。

          三、《規定》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

          長期以來,權益保障機制不健全是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障礙。尤其是近期發生的北京馬彩云法官遇害案、十堰法官遇刺案,暴露出司法職業保障諸多機制短板?!兑幎ā芬粤⒆銏谭▽嶋H,明確部門分工,注重問題導向和可操作性。一是強調對采取不實舉報、誣告陷害、利用信息網絡等方式侮辱誹謗法官、泄露法官個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二是對威脅和暴力傷害法官的行為,明確了公安機關快速出警、果斷處置的義務。三是規定法官辦理特定類型案件時,可以享受出庭保護等必要的保護措施。四是強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司法人員的依法履職保障訴求不作為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必要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規定》拓展了司法職業保障范圍

          為全面做好司法職業保障工作,《規定》做到了“四個延伸”。一是將依法履職保障對象從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所有承擔辦案職責的司法人員。二是將人身、財產權益保護對象從司法人員延伸至司法人員的近親屬。三是將依法履職保障空間從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時間之外,確保司法人員在院內安全履職、在院外免受滋擾。四是將依法履職保障范圍從人身財產安全延伸到相關職業權益,如休息權、休假權、享受與職業風險相匹配的保障權利等。
            
          《規定》是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綱領性文件,能否讓司法人員感受到改革紅利,落實是關鍵。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還將制定《規定》實施辦法,確?!兑幎ā仿鋵嵉轿?,不斷提高法官職業尊榮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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