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ETC欠費超30日將上報征信
添加時間:2019-11-28 點擊量:2106
兩部門:ETC欠費超30日將上報征信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金融服務支持收費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銀辦發〔2019〕18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各清算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3號),助力高速公路不停車快捷收費,現就金融服務支持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一)以“金融為民”為宗旨。以滿足人民群眾安全、便捷、經濟出行需求為導向,以高效、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體系持續改善高速公路收費服務質量與效率,支持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推廣應用。
(二)以金融基礎設施為抓手。
充分發揮金融基礎設施廣泛覆蓋、金融標準互聯互通的優勢,充分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化支付服務需求,推進ETC廣泛覆蓋、移動支付在高速公路人工收費車道全覆蓋等目標有序實現。
(三)以防控金融風險為底線。
堅持服務創新與風險防控兩手抓,兼顧高速公路收費服務的安全與效率,完善高速公路收費結算體系,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和參與各方合法權益。
二、 推動ETC業務普及
(四)規范拓寬ETC發行渠道。
鼓勵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動與交通運輸部門ETC發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ETC發行服務機構)對接,建立協同服務模式,提升ETC發行能力。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以下簡稱清算機構)可為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與ETC發行服務機構的對接提供平臺支持,優化ETC發行流程,拓寬ETC發行渠道。支持清算機構會同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建立資金風險損失分攤等多元化成本分擔機制,充分調動更廣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參與ETC發行。
(五)便利ETC用戶綁定扣款賬戶。
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為ETC記賬卡用戶提供便捷的扣款賬戶綁定及扣款服務,方便用戶快速開通使用ETC服務。不得無故拒絕用戶綁定已有賬戶,不得強行要求用戶新開賬戶綁定,不得在用戶辦理ETC業務時強制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無合理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解除綁定賬戶,不得故意引導已安裝ETC用戶變更扣款賬戶,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安裝和社會資源浪費。用戶選擇綁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支持商業銀行在現行制度框架下,充分挖掘賬戶功能并開展業務創新,更好地滿足不同用戶的需求。鼓勵商業銀行采取措施針對性解決貨車等具有大額通行費支付需求的營運類車輛相關ETC業務需求。
(六)穩妥有序減少ETC儲值卡使用。
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嚴格落實停止發行ETC儲值卡、逐步減少ETC儲值卡使用相關要求。不得新增發行或為其他機構代理發行ETC儲值卡,不得為新增發行ETC儲值卡提供充值服務。對于已辦理ETC儲值卡的用戶,應制定過渡期安排,穩妥有序減少ETC儲值卡充值渠道、方式、額度等。相關過渡期安排應明確過渡期時間等,并報告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
(七)保障ETC聯名卡用卡安全。
商業銀行原則上應停止新增發行ETC聯名卡,用戶確有需求的,商業銀行應在發行時默認關閉小額免密免簽服務,并向用戶充分提示風險。對于已發行的存量ETC聯名卡,發卡銀行應抓緊批量關閉相關小額免密免簽服務,并妥善做好用戶告知工作。對于用戶主動要求開通小額免密免簽服務的,商業銀行應充分做好風險提示。
(八)完善高速公路收費結算體系。
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依法合規為高速公路收費提供服務,不得通過清算機構以外的其他任何機構辦理資金清算業務。清算機構應與相關收費公路聯網結算管理機構協同合作,根據高速公路收費體系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科學、高效、安全的清算結算服務方案,依法合規為高速公路收費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支持通過清算機構轉接清算的ETC在高速公路收費之外場景便利應用。
三、實現人工收費車道(MTC)移動支付全覆蓋
(九)重點建設移動支付服務空白車道。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與各地方政府密切溝通,在做好ETC推廣相關工作的同時,以移動支付便民工程為依托,推進尚未支持移動支付的人工收費車道建設,力爭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費車道均支持移動支付產品。
(十)持續優化移動支付服務。
支持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對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對應不同支付服務品牌的多個支付渠道統一實施系統對接和技術整合,為高速公路收費提供一點接入和一站式資金結算服務,降低收費公路支付結算服務相關成本。支持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根據收費公路實際經營需求積極研發新的服務產品,支持高速公路提升收費服務效率,提高用戶滿意度。
四、完善風險防控機制
(十一)切實保護用戶權益。
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在開展ETC相關業務時,應始終以用戶為中心,充分履行用戶告知義務,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用戶明示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明示用戶存在的欠繳通行費情況及相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責任等,防止出現重用戶數量、輕服務質量,重市場份額、輕用戶權益等現象,嚴禁誤導性宣傳、虛假宣傳以及強制搭售等行為,切實保障用戶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加強ETC業務相關人員培訓,做好業務咨詢、投訴監測及售后服務,完善業務處理程序和投訴處理機制,提高對用戶合理訴求的響應速度。對于創新業務和重大合作事項應及時報告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
(十二)加強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建立健全交易風險監測機制,建立用戶、車輛、ETC扣款賬戶等多維度關聯分析,多措并舉防控跨行業風險,切實保障用戶的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推動ETC發行服務機構對ETC設備申請實行全國聯網統一管理,有效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免費ETC車載設備;科學制定ETC業務推廣計劃和考核辦法,穩妥有序參與市場競爭。
(十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支持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會同公安、交通運輸、保險等部門,加強車輛注冊登記信息、交通管理信息、通行交費信息、車輛保險信息等的采集與應用,依法探索建立有效的聯合懲戒機制。支持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取得信息主體授權和履行告知義務的前提下,將自通行交費交易日起超過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戶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清算機構應組織成員單位建立黑名單管理機制,合力防范惡意拖欠行為。
五、做好組織實施保障
(十四)強化監督管理。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與地方政府及交通運輸部門協商制定ETC、移動支付相關工作實施方案。銀保監會各派出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商業銀行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強化ETC相關業務的規范性要求。
(十五)拓寬投融資渠道。
支持金融機構配合做好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項目融資工作,合理投資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推動存量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債務置換工作和符合標準的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項目融資。引導商業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加大對符合審貸條件的在建和擬開工收費公路等基礎設施領域的中長期信貸投放力度。加快直接融資工具創新,通過項目收益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多種形式,規范支持收費公路等經營管理主體合理融資需求。
(十六)加強宣傳引導。
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與相關收費公路聯網結算管理機構、ETC發行服務機構聯合聯動,通過線下網點、線上APP等多渠道加大ETC、移動支付知識宣傳普及,共同完善用戶服務等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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