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明確!最高法函復:律師助理可參與庭審,從事記錄等輔助工作
添加時間:2020-04-27 點擊量:1168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法辦函〔2019〕205號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
第6263號建議的答復
馮帆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刑事訴訟庭審中辯護人攜帶記錄人員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在刑事訴訟庭審中,加強對辯護人的權益保障,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應有之義,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您提出的“每名辯護人可攜帶一至兩名執業律師或實習律師擔任記錄”的建議,對于實現刑事庭審控辯雙方地位平等,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促進刑事辯護律師隊伍“傳、幫、帶”具有重要意義。
正如您所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也規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贬槍ι鲜鲆幎?,您提出“辯護人出庭人數僅為‘一至二人’,且無配備律師助理擔任記錄工作的規定,這明顯不符合控辯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相當部分的刑事案件的辯護人組成都采取由一名相對有經驗的律師(主要擔任庭審辯護工作)攜帶一名或執業不久的律師或實習律師(主要擔任庭審記錄工作)的方式。這種方式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尚無明顯不妥之處”,但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審過程中,則明顯不妥。
我們完全贊同您的意見。針對這一情況,為切實保障律師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方便律師執業,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通過規范性文件對律師助理參與刑事訴訟、特別是法庭審理的問題作出明確。
例如,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律師助理可以協助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包括會見、閱卷、庭審等。律師助理的范圍較寬,包括辯護、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和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
《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可以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帶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僅能從事相關輔助工作,不得發表辯護、代理意見?!备鶕@一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辯護律師,而每名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帶一名律師助理參與庭審,從事記錄等輔助工作。應當說,律師助理參與刑事訴訟、特別是庭審,從事相關輔助工作,對于保證辯護律師集中精力辯護,充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結合您的建議,加大對地方法院的指導力度,堅決貫徹《規定》關于律師助理參與刑事訴訟、特別是法庭審理的相關規定,堅決維護辯護律師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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