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三十日離婚冷靜期
添加時間:2020-08-13 點擊量:1282
每日一“典”:三十日離婚冷靜期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保障婚姻自由
倡導審慎對待婚姻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文案:萬紫千丨制圖:程國維丨編輯: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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