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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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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不適用民間借貸4倍LPR約束!

          添加時間:2020-11-26 點擊量:1322

          法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不適用民間借貸4倍LPR約束!

          來源 | 不良資產頭條綜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界面新聞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訂后,迎來了第一例爭議性判例。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8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顯示,駁回了平安銀行一筆本金16萬余元及利息、罰息、復利總計8萬余元的訴訟請求,并請平安銀行按照起訴時一年期LPR的4倍進行計算利息和復利。此事在業內引起軒然大波,金融機構借款是否適用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存在很大爭議。對此,平安銀行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時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溫州中院終審:支持平安銀行24%計息
          日前,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民事判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利率對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進行調整。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就該案提起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進行公開宣判。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

          故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復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此外,在本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于本案。


          判決認為,對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二審上訴請求,根據合同約定,案涉貸款的月利率為1.53%,即年化利率為18.36%;貸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約定的月息加收50%標準計收罰息,則逾期利率達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請求均主張按月息2%即年化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依法予以支持。
          金融機構是否適用4倍LPR惹爭議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新的司法解釋,明確央行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消息一出,關于該標準規定對各方影響的討論一直在持續,相比于民間借貸公司,持牌金融機構對此也十分關注。金融機構是否適合這一標準引發熱議。
          9月2日,網上流傳了一份判決書——《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浙0304民初3808號》,但是該份判決書目前并不能在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查詢。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文書只有生效了才會公開在裁判文書網上。根據相關規定,民事一審判決書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后。
          該判決書內容主要是關于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下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判決,利率參考了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進行計算。
          具體來看,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其中包括2018年5月4日被告逾期部分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
          判決書顯示,法院支持了平安銀行還本付息的請求,不過對于被告因為逾期產生的利息,法院認為過高。法院表示原告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
          這個判決書在網上引起了熱議,主要關注點有兩個,一個是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LPR的4倍利率上限,另外一個即是該案涉及的訴訟請求是在《規定》出臺之前,該標準是否適用。
          湖南聞勝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對記者分析稱,雖然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中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但是相較于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更應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其貸款收益更不應高于民間借貸,這在司法實踐中已成為了共識。加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上述新規,旨在促進經濟增長,并確保私人貸款部門健康穩定發展。
          因此,金融機構更應該主動按照新規來調整其金融產品的貸款利率。
          劉凱解釋道,法律對同一問題有不同規定的,一般以“從新”為原則,即新法發生效力時的未決案件按照新法處理,但是法律對該問題另有規定除外。
          在新規中明確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才適用新規定。而新規是從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如果該案件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是在7月就已經立案受理,那么按照新規的利率保護上限來判決確實存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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