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添加時間:2021-03-01 點擊量:2228
裁判要旨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限制的范圍,應當適用上述法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規定。此外,用人單位因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額外支付的一倍工資應隨勞動者正常的勞動報酬一起逐月發放,而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如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勞動者領取當月工資時逐月起算。
案號
(2017)粵0306民初9117號
(2017)粵03民終18325號審理法院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爭議焦點
被上訴人恒明源公司是否應支付上訴人王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應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額外支付的一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懲罰,并非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限制的范圍,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規定。此外,用人單位因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額外支付的一倍工資應隨勞動者正常的勞動報酬一起逐月發放,而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如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勞動者領取當月工資時逐月起算。本案中,上訴人王某于2017年3月22日申請勞動仲裁,其請求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已超過申請仲裁時效期間,故本院對于超過時效期間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勞動合同。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兩段,第一段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第二段是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開始,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即從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轉移為承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且自此之后法律法規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被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所要履行的僅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手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僅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勞動者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條件下,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并不適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恒明源公司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王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0453元;二、駁回王成丁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律師提示
用人單位因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額外支付的一倍工資應隨勞動者正常的勞動報酬一起逐月發放,而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如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勞動者領取當月工資時逐月起算,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規定。因此,勞動者在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及時行使其權利,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以上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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