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全文)
添加時間:2021-06-15 點擊量:2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全文)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
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第五條 除根據本法第四條規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
(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注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八條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第九條 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布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條 國家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措施。
第十一條 我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采取的反制措施。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對于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以規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于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懇請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規則,沒有經常留言或點“在看”的,會逐漸收不到推送!如果你還想每天看到我們的推送,請將加為星標或每次看完后點擊一下頁面下端的“在看”和“點贊”,拜托了!
黑龍江馬罡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學學士學位,高級律師職稱,牡丹江律師協會理事,牡丹江優秀律師,省律協文體事務委員,黑龍江省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巾幗維權志愿者,律師獎勵與懲戒委員會委員,刑事業務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員,牡丹江勞動人事兼職仲裁員,醫療調解委員會委員,消協律師服務團律師,寧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中國農工黨黨員,法學會會員,牡丹江市扶殘助殘先進個人, 牡丹江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政協委員,牡丹江最美政法衛士.
黑龍江馬罡律師咨詢熱線:0453—6285005、15304537928;13836361707
地址:牡丹江市陽明區政府陽明四路南300米。
微信號:hljmaganglawyer
更多信息請掃描下方二維碼
【免責聲明】:
“黑龍江馬罡律師事務所”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
【版權聲明】:
本文經由微管家編輯上傳,圖文轉載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用途,如有異議,請聯系。
下一篇:【2021年度】黑龍江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統計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