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如何確定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添加時間:2021-10-28 點擊量:1570
最高法民一庭:如何確定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2月出版
關于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因法律無明確規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爭議,具體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貸款人起訴之日止;第二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第三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日止;第四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
我們認為逾期還款利息的性質為逾期還款的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借款人在清償借款之前其違約的狀態一直持續之中,應當由借款人承擔直到全部清償之間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至于《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義務,自 2014年8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明確了計算方法與標準,與逾期利息的計算并不沖突也不重復,兩者可以分別適用。
作者 劉貴祥,王寶道
來源 《人民司法(應用)》2014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則本案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債務利息。應當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也稱為遲延履行利息(文中的“遲延履行利息”與《解釋》中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含義相同,為了便于理解,文中使用“遲延履行利息”這一表述方式),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多支付的利息。
遲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債務利息,主要區別在于:第一,法律依據不同。計付遲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強制執行措施之一,也是訴訟法賦予申請執行人的實體權利,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而一般債務利息受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規等實體法約束。第二,性質不同。遲延履行利息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其目的是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計算方法法定,具有強制性;一般債務利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體現意思自治原則。第三,起算時間不同。遲延履行利息是從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開始計算;一般債務利息通常從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第四,相關規定適用的范圍不同。有關遲延履行利息的規定,是規范所有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而有關一般債務利息的規定(如民間借貸的有關司法解釋),則適用于審判程序中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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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馬罡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學學士學位,高級律師職稱,牡丹江律師協會理事,牡丹江優秀律師,省律協文體事務委員,黑龍江省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巾幗維權志愿者,律師獎勵與懲戒委員會委員,刑事業務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員,牡丹江勞動人事兼職仲裁員,醫療調解委員會委員,消協律師服務團律師,寧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中國農工黨黨員,法學會會員,牡丹江市扶殘助殘先進個人, 牡丹江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政協委員,牡丹江最美政法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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