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責令公司補繳社保,法院:你沒有權力(附判決全文)
添加時間:2021-11-23 點擊量:1621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魯行終161號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東阿縣紡織品公司,住所地東阿縣商業街170號。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
原審被告東阿縣人民政府。
基本事實:
原告陳某向東阿人社局投訴第三人東阿縣紡織品公司未為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東阿人社局經調查后,認為第三人“存在未為職工陳某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違法行為”。2018年1月18日,東阿人社局向第三人下發了東人社監令字【2018】第001號《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第三人不服,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予以受理,5月9日追加陳某為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因復議案情復雜,2018年5月11日被告決定延長審理期限三十日。被告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東阿縣紡織品公司限期改正并不屬于東阿人社局的法定職責,而是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的法定職責,故認定東阿人社局作出案涉責令改正指令書的行為屬于超越法定職權。被告撤銷東阿人社局作出的東人社監令字【2018】第001號《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并送達三方當事人。
原告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2018)東政復決字第7號行政復議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钡谑畻l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strong>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strong>
本案中,東阿人社局經調查后,認為第三人“存在未為職工陳某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違法行為”,進而對第三人作出東人社監令字【2018】第001號《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第三人限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陳某繳納欠繳的保險費,并將相關材料復印件及整改報告上報東阿人社局。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東阿人社局作出案涉責令改正指令書,具有相應的法定職權。被告認為責令第三人限期改正并不屬于東阿人社局的法定職責,而是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的法定職責,屬于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被告據此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撤銷案涉責令改正指令書,屬認定事實不清,被告作出的(2018)東政復決字第7號行政復議決定,依法應予撤銷。被告應在依法審查的基礎上,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被告東阿縣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東政復決字第7號行政復議決定;二、責令被告東阿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東阿縣人民政府負擔。
東阿縣紡織品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維持東阿縣政府作出的(2018)東政復決字第7號行政復議決定。
原審被告東阿縣政府陳述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各方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已隨卷宗移送本院。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負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如果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侵害其社保權益的,可以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即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補足,并加收滯納金,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或履行相關行政職責。
本案中,東阿人社局并非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職責應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行使,東阿縣政府(2018)東政復決字第7號行政復議決定認定東阿人社局超越法定職權于法有據,應予維持。
綜上,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上訴人東阿縣紡織品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魯15行初108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陳某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黑龍江馬罡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學學士學位,高級律師職稱,牡丹江律師協會理事,牡丹江優秀律師,省律協文體事務委員,黑龍江省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巾幗維權志愿者,律師獎勵與懲戒委員會委員,刑事業務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員,牡丹江勞動人事兼職仲裁員,醫療調解委員會委員,消協律師服務團律師,寧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中國農工黨黨員,法學會會員,牡丹江市扶殘助殘先進個人, 牡丹江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政協委員,牡丹江最美政法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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