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審明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且鑒定的誤工期限超過定殘日期的,誤工費應當僅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添加時間:2021-11-23 點擊量:1693
高院再審明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且鑒定的誤工期限超過定殘日期的,誤工費應當僅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明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且鑒定的誤工期限超過定殘日期的,誤工費應當僅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未經許可,禁止其他公眾號轉載】
肖某英與王某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且鑒定的誤工期限超過定殘日期的,誤工費應當僅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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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肖某英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其治療終結后委托鑒定, 2020年5月7日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認為肖某英左肩關節被動活動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右面部皮膚疤痕,評為十級傷殘;右足外縱弓角及橫弓結構受到破壞,評為十級傷殘;受傷后誤工240日、護理90日、營養120日。 王某為駕駛的小型客車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肖某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92256.67元。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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