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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責任

          馬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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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再審明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且鑒定的誤工期限超過定殘日期的,誤工費應當僅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添加時間:2021-11-23 點擊量:1693

          高院再審明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且鑒定的誤工期限超過定殘日期的,誤工費應當僅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明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且鑒定的誤工期限超過定殘日期的,誤工費應當僅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未經許可,禁止其他公眾號轉載】

          肖某英與王某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且鑒定的誤工期限超過定殘日期的,誤工費應當僅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案件索引


          一審: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民初2486號二審: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2民終2307號再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皖民申380號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日13時20分,王某為駕駛小型客車沿G347國道自西向東行駛,行至G347國道137公里800米處時,與前方由北向南橫過公路肖某英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肖某英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為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肖某英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肖某英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其治療終結后委托鑒定, 2020年5月7日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認為肖某英左肩關節被動活動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右面部皮膚疤痕,評為十級傷殘;右足外縱弓角及橫弓結構受到破壞,評為十級傷殘;受傷后誤工240日、護理90日、營養120日。 王某為駕駛的小型客車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肖某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92256.67元。


          法院裁判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肖某英主張的誤工費如何認定問題。肖某英從事農業生產,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該行業年平均工資46917元/年予以計算,陽光保險公司要求每天按100元標準予以賠償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誤工費可以計算到定殘前一日,也可以由鑒定機構根據事實予以評定,肖某英經過鑒定機構評定為誤工240天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誤工費計算為:240天×128.5元/天=30840元。故作出(2020)皖0225民初2486號民事判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賠償肖某英各項損失共計155128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審法院對誤工損失的標準及天數有失偏薄,我司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但一審法院按照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240天認可誤工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被上訴人無固定收入,也不能提供相關的依據證明其收入減少,故應按蕪湖中院的標準每天100元計算。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肖某英主張的誤工費如何認定問題。肖某英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形式上雖有瑕疵,但符合肖某英的身份和生活環境,應認定其從事農業生產。原審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該農、林、牧、漁年平均工資,核定誤工費標準符合法律規定。肖某英于2019年11月1日受傷,傷殘等級評定時間為2020年5月7日,故其誤工期限最長只能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188天。鑒定意見認定240天,超出定殘前一日部分,不應予以支持。因此,肖某英的誤工費應為24158元(128.5元/天×188天)。故作出(2020)皖02民終2307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賠償肖某英各項損失共計149783.2元。 二審判決作出后,肖某英不服,申請再審。理由如下:1、二審判決認定肖某英的誤工期為188天,缺乏證據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陽光保險公司如果對鑒定報告有異議,應當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要求鑒定人出庭解釋、說明或補充,即使在二審中有異議,也應當按照《證據規定》第四十條之規定申請重新鑒定。陽光保險公司均未按照上述規定行使相關權利,二審法院在無任何證據證明的況下推翻鑒定意見,程序違法;2、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鑒定報告等同于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故應以鑒定報告鑒定的誤工期240日為依據,而不是適用“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的規定。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定可以看出,一般侵權,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殘疾的,按照受害人就醫的醫療機構確定的時間為準;受害人殘疾的,誤工期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這是因為誤工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受害人定殘后得到的殘疾賠償金亦是對其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故定殘后不再存在誤工費。二審對于鑒定意見確定的誤工期超出定殘日前一天部分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故作出(2021)皖民申380號民事裁定:駁回肖某英的再審申請。


          延伸閱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黑龍江馬罡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學學士學位,高級律師職稱,牡丹江律師協會理事,牡丹江優秀律師,省律協文體事務委員,黑龍江省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巾幗維權志愿者,律師獎勵與懲戒委員會委員,刑事業務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員,牡丹江勞動人事兼職仲裁員,醫療調解委員會委員,消協律師服務團律師,寧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中國農工黨黨員,法學會會員,牡丹江市扶殘助殘先進個人, 牡丹江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政協委員,牡丹江最美政法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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