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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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
正 文
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修改,法釋(2001) 7 號,本文以下簡稱法釋(2001) 7 號《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倍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修改,法釋(2003)20 號,本文以下簡稱法釋(2003) 20 號《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兩個司法解釋對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存在矛盾。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兩個司法解釋的矛盾應當如何理解?
答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存在一個發展變化過程。1987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則》(已廢止),在第一百一十九條中對殘疾賠償和死亡賠償只作了比較簡略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逼渲?,沒有關千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法釋(2001) 7 號《解釋》第九條確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依據的是1993 年10 月31 日公布、199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巳修訂)。當時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上述規定在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之外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但未明確其性質和賠償標準。理論上認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2 年1 月1 日起施行,現已廢止)的規定,"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殘疾受害人可獲得物質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殘疾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也獲得了物質賠償。因此,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經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在2001 年3 月公布的法釋(2001) 7 號《解釋》第九條中也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確定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審判實踐證明,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界定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會導致在附帶民事訴訟等相關案件的審理中裁判結果失衡,而且,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1994 年5 月12日通過的《國家賠償法》(巳修訂),實際上明確了殘疾金、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賠償標準。當時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ㄈ┰斐伤劳龅?,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上述規定表明:
第一,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賠償的根據是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導致相應的收人減少或損失以及生命喪失導致的收人損失,即財產損失。
第三,賠償的標準按照上一統計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即收人損失標準。
第四,在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之外仍應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即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作為物質賠償并列受償,并無排斥關系。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明確一個結論,即在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中, 199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規定殘疾和死亡賠償應當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但未明確其賠償標準,因此,無法推定其性質。而1994 年5 月12 日通過的《國家賠償法》首次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和賠償標準,其立法時間在后,因此,法釋(2003) 20 號《解釋》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賠償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為財產損害賠償或者物質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雖然1994 年《國家賠償法》出臺時,并未認可精神損害賠償,然而經過2010 年、2012 年的兩次修正,《國家賠償法》在第三十五條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了國家賠償的范圍:“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氨緱l與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從體系上明確區分了財產損失補償性質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失補償性質的精神損害賠償。
另外,為協調法釋(2001) 7 號《解釋》與法釋(2003) 20 號《解釋》的關系,法釋(2003) 20 號《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睋?,法釋(2001) 7 號《解釋》第九條關千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實際上已被廢止。隨著審判實踐的發展和理論認識的進步,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進行明確區分已經逐漸成為共識。于2020 年5 月28 日發布,于2021 年1 月1 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暗谝磺б话侔耸龡l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兩種性質迥異的侵權損害賠償類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了明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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